本科学生转学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16-04-04  作者:  浏览次数: 2714

本科学生转学办理流程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理流程:

1.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予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已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4)学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7)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者;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除单独需要外,各项材料原则上均为一式5份)

1)学生本人转学书面申请;

2)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跨省转学者可用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确认)表);

3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以及转入学校招办相关专业录取分数线证明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含学籍变动情况);

5)转学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6)与转学理由相关的其他支撑材料:因患病申请转学者,应提供我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如“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者,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7)申请转入我校者,需对方学校同时出具转学公函,表明对方学校同意学生转出并函赴我校;

8)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

9)拟转入学校转学公示结果说明

4.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1)本校学生转出办理程序

 ①学生本人转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将申请及上述转学材料1-6报教务处;

 ②学校复核学生转学申请,复核通过者,由主管校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向拟转入学校出具转学公示函;

 ④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省内转学的,由拟转入学校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审核确认后,再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转出)相关事宜;属跨省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我校将材料提交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查通过后,再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详细材料请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服务网查询(http://www.shandong.gov.cn/)。

2)外校学生转入办理程序

 ①根据对方学校的转学公函及学生转学申请材料,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经本校招生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对于符合转学条件者提交学院(部)、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②院(部)、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同意转入的,由主管校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我校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同意接收函;

 ④同意转入的学生,属省内转学的由我校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相关材料并审核确认后,再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转出)相关事宜;属跨省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确认后,再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转入)相关事宜。

3)转学办理时间

我校接收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或10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5.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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