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校本科专业均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2.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3.必修课程(除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外)学分绩或学位课程学分绩大于等于70分。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二款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2.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有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3.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院部审核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以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五、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规定,成人(网络)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